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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st Auction House Hong Kong香港拍賣行

交易条款及细则

香港 Crest Auction House Hong Kong 的交易条款。

拍賣、付款、提貨及交付一般條款及細則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8日

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下稱「本條款」)適用於 Crest Auction House Hong Kong(香港拍賣行)(下稱「Crest」或「本拍賣行」)舉辦的所有拍賣,不論拍賣以現場、網上、電話、書面委託競投或透過第三方競投平台進行。

本條款適用於所有競投人及買家。

任何人士登記參與拍賣、提交書面委託競投或以任何方式出價,即表示該競投人確認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約束。

個別拍賣或拍賣品可能另設特別條款。如特別條款與本一般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適用於相關拍賣或拍賣品的特別條款為準。

1. CREST 的角色

除非另有說明,Crest 以每件拍賣品的擁有人、委託人或賣家(下稱「賣家」)的代理人身份行事。

當拍賣官落槌、宣佈成交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拍賣品售出時,賣家與成功競投人(下稱「買家」)之間即訂立買賣合約。

在特殊情況下,Crest 可能擁有某件拍賣品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對拍賣品享有財務利益,或與賣家訂有財務安排。

如適用法律有所規定,或 Crest 認為適當,有關利益可能會在圖錄或拍賣資料中披露。

2. 拍賣登記

任何人士如欲參與拍賣,必須事先向 Crest 或相關競投平台完成登記。

Crest 可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

  • 姓名或公司法定名稱;
  • 完整地址;
  • 電話號碼;
  • 電郵地址;
  • 政府簽發並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
  • 地址證明;
  • 銀行資料;
  • 付款卡資料;
  • 財務證明或銀行推薦資料;
  • 資金證明;
  • 保證金;
  • 公司註冊及成立文件;
  • 董事、股東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 資金來源及/或財富來源資料;
  • Crest 為安全、合規或防止欺詐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

Crest 在合理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有權拒絕登記、要求額外保證、設定競投限額或暫停帳戶。

接受競投人的登記並不表示 Crest 有義務接受該競投人的每項出價。

3. 代表他人競投

除非競投人事先向 Crest 披露並獲 Crest 接納,否則每名競投人均被視為以本人身份及為本人利益進行競投。

登記競投人須對透過其帳戶作出的所有出價承擔個人責任。

任何人士如欲代表第三方競投,必須於拍賣前通知 Crest,並披露其委託人的身份。

Crest 可要求代理人及最終買家提供身份證明、授權書、銀行資料及合規文件。

除非 Crest 事先明確接受有關代理安排,否則登記競投人仍須對有關購買承擔個人責任。

4. 身份核實、客戶盡職審查及合規

Crest 會按照交易的性質及價值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審查。

Crest 可要求提供任何合理所需的額外文件或資料,以符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要求:

  • 打擊洗錢;
  • 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 國際制裁;
  • 防止欺詐;
  • 貿易限制;
  •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規管;
  • 資金來源核實;
  • 其他監管及合規要求。

有關審查可於拍賣前或拍賣後進行。

在所需審查獲滿意完成之前,Crest 可暫停登記、付款處理、提貨、放貨、付運或退款。

如 Crest 合理認為某項交易可能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制裁措施,Crest 可拒絕或暫停該項交易,並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消交易。

5. 拍賣品描述及編目

Crest 在圖錄、拍賣品說明、品相報告、照片、影片及其他資料中所作的描述,均根據編目時合理可取得的資料、觀察、文件及專業知識,並以真誠方式編製。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涉及以下事項的陳述,包括但不限於:

  • 藝術家;
  • 製作者;
  • 工作室;
  • 流派;
  • 文化;
  • 朝代;
  • 年號;
  • 時期;
  • 年代;
  • 地理來源;
  • 材料;
  • 工藝;
  • 來源及收藏傳承;
  • 尺寸;
  • 重量;
  • 文獻;
  • 展覽紀錄;
  • 品相,

均屬編目意見,不應被視為絕對保證。

拍賣品描述旨在識別及介紹拍賣品,並不構成完整的科學、考古或技術報告。

尺寸及重量僅供參考。

照片屬提供予競投人的資料之一,但照片未必能完全準確呈現實物的顏色、質感、比例、尺寸或實際品相。

有意競投人士應在出價前自行檢視拍賣品,並索取其認為所需的任何補充資料。

6. 拍賣品品相

Crest 所提供的拍賣品經常屬古董、古物、復古物品、二手物品或具有相當年代。

所有拍賣品均按拍賣時的現況出售,但任何依法不得排除的權利或責任除外。

基於拍賣品的性質,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於:

  • 磨損;
  • 刮痕;
  • 碰撞痕跡;
  • 裂紋;
  • 缺口;
  • 缺失;
  • 修復;
  • 維修;
  • 改動;
  • 更換部件;
  • 氧化;
  • 腐蝕;
  • 褪色;
  • 老化;
  • 其他瑕疵。

圖錄或品相報告沒有提及某項缺陷、修復或改動,並不表示拍賣品必然不存在該等情況。

古舊物品一般不應被預期具有與全新物品相同的品相。

7. 品相報告

Crest 可應有意競投人士要求提供品相報告。

品相報告僅供參考,屬意見性質,並非旨在詳盡列出拍賣品所有瑕疵。

品相報告不能取代競投人親自檢視拍賣品或尋求獨立專家的專業意見。

某些修復、補繪、加固或改動在一般肉眼檢查下可能無法察覺,並可能需要專門技術檢測方可識別。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Crest 沒有義務對每件拍賣品例行進行該等技術檢測。

8. 古董及亞洲藝術品的特別規定

古董及亞洲藝術品,包括瓷器、陶器、青銅器、玉器、雕塑、繪畫、漆器、琺瑯器、紡織品、考古物品及其他古代器物,可能因年代、製作方法、使用、保存或歷次修復而呈現不同特徵。

有關情況可包括但不限於:

  • 開片;
  • 窯燒瑕疵或不規則;
  • 釉面不規則;
  • 裂紋及沖線;
  • 缺口;
  • 缺失;
  • 舊修或現代修復;
  • 補彩;
  • 重繪;
  • 加固;
  • 更換部件;
  • 改造;
  • 舊裝配;
  • 黏合劑痕跡;
  • 打磨;
  • 清洗;
  • 表面變化;
  • 氧化;
  • 腐蝕;
  • 包漿;
  • 沉積物。

上述情況可能與拍賣品的年代及性質相符。

傳統製作工藝亦可能導致器形、紋飾、厚度、燒製、釉色、顏色或尺寸上的差異,而該等差異並不一定構成瑕疵。

9. 中國瓷器及陶瓷——朝代、年號及時期

如拍賣品的描述涉及某一朝代、年號、歷史時期或年代,除非 Crest 另有明確書面保證,該等描述均代表 Crest 在拍賣時對該拍賣品的專業意見。

例如:

「明代 / Ming Dynasty」 「清代 / Qing Dynasty」 「康熙時期 / Kangxi period」 「雍正時期 / Yongzheng period」 「乾隆時期 / Qianlong period」 「民國時期 / Republic period」 「十八世紀 / 18th century」 「十九世紀 / 19th century」 「晚清 / late Qing」 「明式 / Ming style」 「乾隆式 / Qianlong style」

以及其他中文、英文、法文或其他語言的同等表述,均應結合完整的拍賣品描述理解。

有關斷代或歸屬意見可能根據以下因素作出:

  • 風格;
  • 器形;
  • 紋飾;
  • 胎體;
  • 釉面;
  • 顏料;
  • 製作工藝;
  • 款識;
  • 銘文;
  • 來源;
  • 與已知作品的比較;
  • 現有學術研究及文獻。

有關判斷屬專業意見。除非 Crest 明確作出書面保證,否則並不構成科學鑑定證明或對年代的絕對保證。

10. 中國年款及帝王年號款

競投人應特別注意中國瓷器、陶瓷及其他藝術品上所見的年號款。

拍賣品帶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年號的款識:

  • 宣德;
  • 成化;
  • 嘉靖;
  • 萬曆;
  • 康熙;
  • 雍正;
  • 乾隆;
  • 嘉慶;
  • 道光;

或任何其他朝代或年號款,並不必然表示該物品製作於該款識所對應的年代。

歷史上,後世作品經常使用或仿製前朝年號款,包括出於仿古、追慕前朝製作、裝飾、商業、紀念或其他目的。

如拍賣品說明稱某物品「帶有」、「有」或「款為」某一特定年號款,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僅表示該款識實際存在於該物品上。

年號款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對拍賣品年代或歸屬的保證。

尤其應區分:

“Qianlong mark” / 「乾隆款」

與:

“Qianlong period” / 「乾隆時期」

以及:

“Qianlong mark and period” / 「乾隆款及乾隆時期」。

同樣:

“apocryphal Qianlong mark” / 「後仿乾隆款」 “Qianlong mark but later” / 「乾隆款,年代較晚」 “bearing a Qianlong six-character mark” / 「帶乾隆六字款」

均明確表示款識的存在不應自動被理解為拍賣品製作於乾隆時期。

11. 簽名、印章、款識及銘文

拍賣品上存在簽名、印章、藝術家款、製作者款、銘文、工作室標記、標籤或收藏印,並不必然構成對以下事項的保證:

  • 作者;
  • 製作者;
  • 年代;
  • 時期;
  • 來源;
  • 真偽。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Crest 僅按該等標記在拍賣品上的實際狀況作出描述。

12. 歸屬及鑑定用語

Crest 使用的歸屬用語應按照藝術市場的通常含義,並結合完整拍賣品描述理解。

以下解釋僅供指引:

“by” / 「由……創作/製作」:表示 Crest 認為該作品或物品由所述藝術家或製作者創作,或屬於所述時期,但仍須視乎圖錄內的其他限定說明;

“attributed to” / 「傳為/歸於」:表示 Crest 認為有理由考慮該歸屬,但證據不足以作無保留的確認;

“workshop of” / 「……工作室」:表示 Crest 認為作品出自所述藝術家或製作者的工作室或其製作環境;

“circle of” / 「……圈子」:表示 Crest 認為作品在風格上與所述藝術家的周邊創作群體有關;

“school of” / 「……流派」:表示 Crest 認為作品與所述藝術流派、傳統或地區有關;

“in the style of” / 「……風格」:表示作品具有所述藝術家、製作者或時期的風格特徵,但可能於較後時期製作;

“after” / 「仿/依……而作」:表示作品根據較早的原作、構圖或範本製作;

“probably” / 「可能性較高/很可能」:表示有關歸屬被認為較為可信,但並非確定;

“possibly” / 「可能」:表示有關歸屬具有可能性,但存在較大程度的不確定性;

“circa” / 「約」:表示所述日期前後的約略年代;

“early”, “mid”, “late” / 「早期」、「中期」、「晚期」:表示對所述時期內某一大致階段的判斷。

上述用語代表不同程度的專業意見,不應被理解為具有相同程度的保證。

13. 科學檢測

除非拍賣品說明中另有明確記載,Crest 不保證拍賣品曾進行:

  • 熱釋光測試;
  • 碳十四測年;
  • 顏料分析;
  • 金屬成分分析;
  • 材料成分分析;
  • X 光檢測;
  • X 射線螢光分析;
  • 實驗室檢測;
  • 任何其他科學檢測。

如拍賣品資料提及任何分析、測試、證書或專家報告,應按照該文件的作者、日期、方法、內容以及任何限制或保留意見加以理解。

存在過往專家報告並不表示 Crest 必然無保留地接受其中所有結論。

同樣,未進行科學檢測本身不應被視為對拍賣品的不利判斷。

14. 來源及收藏傳承

拍賣品來源及收藏傳承資料乃根據拍賣時合理可取得的資料、文件及陳述提供。

已刊載的來源紀錄不一定構成自拍賣品創作之日起完整而無間斷的所有權紀錄。

來源中未提及某一擁有人、收藏、古董商、中介人或某一段時期,並不必然表示拍賣品從未經過該等人士或收藏。

如某一特定來源對競投人的購買決定具有重大影響,競投人應在出價前索取其認為所需的補充資料。

15. 學術研究及歸屬意見的變化

有關藝術品及古董的歸屬、年代及其他專業意見,均根據拍賣時合理可取得的知識以及學術或市場共識作出。

拍賣後出現以下情況:

  • 新出版物;
  • 新專家意見;
  • 新的專業觀點;
  • 新發現;
  • 新科學檢測結果;
  • 歸屬修改;
  • 學術或市場共識改變,

其本身並不足以證明拍賣時以真誠方式作出的描述屬錯誤或疏忽。

Crest 的任何責任仍須受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規限。

16. 腕錶、鐘錶及機械物品

腕錶、鐘錶、車輛、相機、樂器、電子設備及其他機械物品經常屬古董、復古或二手物品。

除非 Crest 明確作出書面保證,Crest 不保證:

  • 持續正常運作;
  • 走時精準;
  • 動力儲存;
  • 防水性能;
  • 機芯日後的狀況;
  • 每一部件均為原裝;
  • 不存在更換部件;
  • 不曾進行維修。

即使腕錶在編目時被描述為正在運行,日後仍可能需要保養或維修。

任何腕錶在接觸水之前,買家應安排專業人士檢測其防水性能。

17. 估價

拍賣前估價代表 Crest 對拍賣品可能成交價格範圍的意見。

估價並非成交價格或日後價值的保證。

拍賣品的成交價可以低於、處於或高於估價範圍。

估價不包括買家佣金、平台費用、稅項、運輸費、保險費、關稅或其他費用。

18. 保留價

拍賣品可設有保密的保留價。

保留價是拍賣品通常不會低於其出售的最低價格。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拍賣官可代表賣家出價至保留價。

除非另有說明,保留價不會高於已公佈的低估價。

19. 競投

競投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 拍賣現場;
  • Crest 網站;
  • 認可第三方競投平台;
  • 電話;
  • 書面委託競投;
  • Crest 接納的其他方式。

所有出價均對競投人具有約束力。

已正式提交的出價不得撤回或取消,除非 Crest 明確同意。

拍賣官可:

  • 拒絕任何出價;
  • 決定競投階梯;
  • 撤回拍賣品;
  • 合併或分拆拍賣品;
  • 解決競投人之間的爭議;
  • 在情況合理時重新開放競投;
  • 拒絕在成交後收到的出價;
  • 決定成功競投人的身份;
  • 採取任何合理所需措施,以確保拍賣正常進行。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拍賣官就拍賣程序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20. 網上、電話及書面委託競投

遙距競投服務僅為方便競投人而提供。

Crest 無法保證不會發生:

  • 網絡故障;
  • 電話故障;
  • 網絡延遲;
  • 電腦故障;
  • 平台故障;
  • 傳輸錯誤;
  • 人為錯誤。

Crest 將採取合理措施提供有關服務。

除依法不得排除的責任外,如出價未能執行純粹由 Crest 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技術故障造成,Crest 不承擔責任。

透過第三方平台進行的競投亦可能受該平台本身的條款及費用約束。

21. 成交及落槌

獲拍賣官接受的最高出價者為買家。

當拍賣官落槌、宣佈拍賣品成交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競投結束時,買賣即告成立。

自該刻起,買家即受購買拍賣品的合約義務約束,但須受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本條款賦予 Crest 的權利所規限。

如無明顯錯誤,Crest 的拍賣紀錄將作為競投過程及成功競投人身份的確定證據。

22. 買家佣金

除落槌價外,買家須支付買家佣金。

買家佣金的費率或計算方式可根據不同拍賣、拍賣品性質及所提供的拍賣品類別而有所不同。

因此,同一場拍賣中的不同拍賣品類別可適用不同佣金費率。

適用的費率或計算方式將於競投開始前,在相關拍賣的特別資料及/或拍賣品頁面中列明。

競投人登記參與拍賣及作出出價,即確認其已獲悉並接受適用於相關拍賣品的買家佣金。

第三方競投平台收取的額外費用可在 Crest 的買家佣金之外另行收取。

如 Crest 網站上顯示的一般佣金與特定拍賣或拍賣品明確公佈的佣金有所不同,應以該特定拍賣或拍賣品所公佈的費率或計算方式為準。

買家應付的總額可包括:

  • 落槌價;
  • 適用的買家佣金;
  • 平台費用;
  • 適用稅項;
  • 法律允許收取的付款費用;
  • 包裝及處理費;
  • 運輸及保險費;
  • 倉儲費;
  • 關稅及相關稅項;
  • 與交易有關並適當應付的其他款項。

23. 發票

拍賣結束後,Crest 將向成功競投人發出發票。

發票將以登記競投人的姓名或名稱開立。

Crest 沒有義務在成交後將發票轉移或重新開立予其他人士。

任何修改均須獲 Crest 同意,並可能須完成所需的身份及合規審查。

24. 付款

拍賣品成交後,款項即時到期應付。

除非相關拍賣另有明確公佈的付款期限,所有應付款項必須在拍賣結束後 七(7)個曆日內以已結算資金方式由 Crest 收到。

Crest 可接受:

  • 銀行轉帳;
  • Crest 接受的付款卡;
  • 認可電子付款方式;
  • Crest 明確接受的其他付款方式。

付款卡可能設有付款限額。

所有銀行費用及外匯費用由買家承擔。

只有在款項不可撤銷地存入 Crest 指定帳戶後,付款方被視為完成。

出口、運輸、許可證或海關手續均不會暫停買家的付款義務。

25. 第三方付款

除非事先獲 Crest 同意,付款必須來自以登記買家名義持有的帳戶或付款方式。

Crest 可拒絕接受第三方付款。

如 Crest 例外接受第三方付款,Crest 可要求提供買家及付款人的全部身份、銀行及合規文件。

接受第三方付款不會將買家的權利或義務轉移予第三方付款人。

26. 未有付款

如買家未能在適用期限內支付全部應付款項,Crest 在不影響香港法律所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的情況下,可:

  • 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欠款;
  • 因買家違約而取消交易;
  •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留保證金;
  • 就逾期款項收取合理利息;
  • 暫停或終止買家帳戶;
  • 拒絕買家日後的競投;
  • 扣留 Crest 合法持有而屬於買家的財產;
  •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抵銷雙方所欠款項;
  • 展開債務追討程序;
  • 以拍賣或私人洽購方式重新出售拍賣品;
  • 向買家追討原應付款項與重售所得淨額之間的差額;
  • 追討因違約而合理產生的倉儲、保險、運輸、行政、追討及法律費用。

如重售所得淨額低於原應付款項,違約買家仍須承擔差額。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重售價格高於原成交價格,違約買家無權要求取得有關盈餘。

27. 所有權轉移

在 Crest 全數收到以下款項之前,拍賣品的法定所有權不會轉移予買家:

  • 落槌價;
  • 買家佣金;
  • 適用稅項;
  • 應付予 Crest 的平台費用;
  • 與拍賣品有關的其他所有到期款項。

在此之前,Crest 可保留拍賣品。

28. 風險轉移

拍賣品的風險於以下最早發生的時間轉移予買家:

  • 買家提取拍賣品時;
  • 買家授權代表提取拍賣品時;
  • 如運輸由買家直接安排,拍賣品交予承運人時;
  • 對於已全數付款但未提取的拍賣品,拍賣結束後三十(30)個曆日屆滿時,

惟始終須受適用法律規限。

如運輸由 Crest 或其物流合作夥伴安排,相關報價或運輸條款可另行規定風險安排。

29. 提取拍賣品

在以下條件全部完成前,Crest 不會放行拍賣品:

  • 全數付款;
  • 款項最終結算;
  • 買家身份獲滿意核實;
  • 所有必要合規審查獲滿意完成。

提貨可按預約安排。

Crest 可要求合理的提前通知。

代表買家提貨的第三方須能提供買家的書面授權及 Crest 接受的身份證明。

如 Crest 無法合理確認提貨人的身份或授權,Crest 可拒絕放貨。

30. 運輸及交付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運輸費不包括在落槌價內。

應買家要求,Crest 可:

  • 提供運輸報價;
  • 向物流合作夥伴索取報價;
  • 安排包裝;
  • 安排保險;
  • 安排將拍賣品交予承運人;
  • 將買家轉介予獨立服務供應商。

所有相關費用均由買家承擔。

有關準備、包裝、所需專家檢查、行政手續、付運及交付的時間均僅屬估計。

有關時間可能因以下因素而有所不同:

  • 拍賣品的性質及價值;
  • 拍賣品的存放地點;
  • 所需核查;
  • 海關手續;
  • 許可證要求;
  • 進出口限制;
  • 目的地;
  • 承運人的要求。

合理的付運或交付延誤不會使拍賣交易失效。

31. 獨立承運人及服務供應商

如 Crest 使用承運人、貨運代理、包裝商或其他獨立服務供應商,有關供應商本身的條款及細則亦可能適用。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Crest 不對獨立服務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運輸途中發生的遺失或損壞索償,可能須按照承運人及/或保險公司的索償程序處理。

買家應在收到包裹後立即檢查,並在發現任何明顯異常時立即通知有關方面。

在任何索償獲最終處理前,買家應保留全部包裝材料。

32. 國際運輸及海關

買家有責任確認拍賣品能否合法進口至其指定目的地。

除非另有說明,買家須負責:

  • 關稅;
  • 進口稅;
  • 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或同類稅項;
  • 報關代理費;
  • 清關費;
  • 許可證;
  • 批文;
  • 目的地所收取的其他費用。

拍賣品無法進口至買家選擇的司法管轄區,通常不構成取消交易的理由。

33. CITES 及受限制材料

部分拍賣品可能含有:

  • 象牙;
  • 玳瑁;
  • 珊瑚;
  • 珍稀皮革;
  • 受保護木材;
  • 羽毛;
  • 受保護動植物物種材料;
  • 其他受規管材料。

該等拍賣品可能需要特別許可證,或不能出口至某些目的地。

買家有責任在競投前了解適用限制。

除非強制性法律另有規定,許可證遭拒或延誤並不構成取消交易的理由。

如法律允許,且有助於合法運輸,Crest 可建議在付運前移除受限制的部件,包括腕錶錶帶。

34. 包裝

Crest 可自行或透過獨立服務供應商安排拍賣品包裝。

除非另有說明,包裝及處理費另行收取。

包裝方式將按照拍賣品的性質、價值、易碎程度及目的地等因素選擇。

隨拍賣品附帶的盒、框架、箱、底座或其他包裝不一定適合運輸。

35. 運輸保險

如提供運輸保險,其保障範圍須按適用保險單的條款確定。

部分拍賣品類別、目的地或情況可能不在保障範圍內。

如買家自行安排運輸,買家有責任自行安排適當保險。

36. 倉儲

除非拍賣特別條款另有規定,Crest 可為已購拍賣品提供最長 三十(30)個曆日的免費存放期。

此後,Crest 可:

  • 收取倉儲費;
  • 收取保險費;
  • 收取處理費;
  • 將拍賣品轉移至外部倉庫,費用由買家承擔。

適用費用可另行通知買家或於拍賣特別條款中公佈。

37. 未提取的拍賣品

如拍賣品在合理期限內未被提取,Crest 可通知買家安排提貨。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rest 其後可:

  • 將拍賣品轉移至外部倉庫;
  • 向買家追討相關費用;
  • 在未支付有關費用前扣留拍賣品;
  • 在作出適當通知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安排重售拍賣品。

重售所得可用於支付尚欠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38. 成交前撤回拍賣品

如 Crest 合理認為有需要,可在拍賣前或拍賣期間撤回任何拍賣品,包括涉及以下問題:

  • 所有權;
  • 真偽;
  • 歸屬;
  • 來源;
  • 合法性;
  • 權利;
  • 出口限制;
  • 制裁;
  • 監管要求;
  • 圖錄錯誤。

任何有意競投人士不得僅因拍賣品在成交前被撤回而要求賠償。

39. 成交後取消交易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 Crest 合理確定存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可在成交後取消交易:

  • 拍賣品可能屬被盜物品;
  • 拍賣品可能曾被非法出口;
  • 拍賣品所有權存在重大缺陷;
  • 交易可能違反適用法律或制裁;
  • 買家提供重大虛假資料;
  • 付款涉及欺詐;
  • 拍賣過程中出現重大錯誤;
  • 主管機關要求取消交易。

如交易取消並非因買家過失所致,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rest 的責任將限於退還 Crest 就相關拍賣品實際收到的款項。

40. 競投人在拍賣前的責任

每名有意競投人士均有責任在出價前自行確認其認為重要的事項,包括:

  • 品相;
  • 歸屬;
  • 真偽;
  • 年代;
  • 時期;
  • 朝代;
  • 產地;
  • 來源;
  • 材料;
  • 尺寸;
  • 修復情況;
  • 許可證要求;
  • 稅務;
  • 可否進口。

視乎情況,Crest 可提供額外照片、品相報告、款識照片、尺寸或其他資料。

有意競投人士亦可自行付費委託獨立專家進行檢查。

41. 責任限制

本條款任何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根據香港法律不得合法排除或限制的責任。

在此前提下,Crest 及賣家不對因購買、持有、使用、轉售或無法使用拍賣品而產生的間接、特殊或相應損失承擔責任。

如 Crest 就某拍賣品依法須承擔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Crest 的責任以買家就該拍賣品實際支付予 Crest 的金額為限。

本條款任何內容均不排除因欺詐、欺詐性失實陳述、故意不當行為或其他依法不得排除的責任。

42. 照片及知識產權

Crest 製作的照片、影片、圖錄文字、圖像、標誌及其他內容仍屬 Crest 或相關權利人的財產。

購買拍賣品並不代表拍賣品所涉及的任何版權或複製權一併轉移。

未經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將 Crest 的資料用於商業複製。

43. 個人資料

Crest 可為以下目的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

  • 拍賣登記;
  • 競投管理;
  • 發票;
  • 付款處理;
  • 客戶盡職審查;
  • 打擊洗錢合規;
  • 制裁篩查;
  • 防止欺詐;
  • 運輸;
  • 保險;
  • 法律及監管合規;
  • 客戶服務;
  •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市場推廣。

如有需要,相關資料可披露予銀行、付款服務供應商、競投平台、保險公司、承運人、專業顧問、技術服務供應商及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將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及 Crest 的私隱政策處理。

44. 錄音及紀錄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rest 可基於安全、證據、培訓及合規目的,對拍賣、電話競投及某些通訊進行錄音或保存紀錄。

如無明顯錯誤,Crest 的紀錄及錄音可用於解決有關出價或拍賣結果的爭議。

45. 不可抗力

如因 Crest 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導致延誤或未能履行義務,Crest 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 天災;
  • 火災;
  • 水災;
  • 疫症;
  • 戰爭;
  • 恐怖主義;
  • 社會動亂;
  • 政府措施;
  • 國際制裁;
  • 海關限制;
  • 罷工;
  • 運輸中斷;
  • 電訊故障;
  • 基本服務中斷。

除非強制性法律另有規定,不可抗力事件不會免除買家支付已成交拍賣品款項的義務。

46. 通訊及通知

Crest 可使用買家登記時提供的聯絡資料與買家聯絡。

通訊方式可包括:

  • 電郵;
  • 電話;
  • 短訊;
  • 電子訊息;
  • 郵件。

買家有責任確保其聯絡資料準確並保持最新。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電子通訊構成有效通訊。

47. 可分割性

如本條款任何條文被裁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文仍繼續具有完全效力。

在可能的情況下,有關條文應僅在使其合法及可執行所必要的程度內加以解釋或限制,同時盡可能保留其原有目的。

48. 不構成放棄權利

Crest 未有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並不構成放棄該項權利。

任何權利放棄必須明確作出,並僅適用於其所涉及的特定情況。

49. 本條款的修訂

Crest 可不時修訂本條款。

適用版本為競投人登記參與相關拍賣時已公佈或提供的版本。

個別拍賣、收藏、拍賣品類別或個別拍賣品可適用特別條款。

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相關特別條款優先適用。

50. 語言

本條款可提供英文、繁體中文、法文或其他語言版本。

就 Crest Auction House Hong Kong(香港拍賣行) 舉辦的拍賣而言,英文版本為具約束力及作為解釋依據的合約版本。

如不同語言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差異或歧義,以英文版本為準,惟須受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規限。

51. 適用法律

本條款、Crest 舉辦的所有拍賣,以及由本條款或相關交易引起或與其有關的所有合約及非合約義務,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52. 司法管轄權

任何因拍賣、成交、拍賣品或本條款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與其有關的爭議、申索或糾紛,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Crest 仍保留在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買家提起法律程序的權利,包括追討欠款或執行判決。

53. 聯絡資料

Crest Auction House Hong Kong 香港拍賣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九龍尖沙咀金馬倫道58號

電郵: contact@hkcrest.com 網站: hkcrest.com

除非個別拍賣另有公佈,預展、估值、諮詢及提貨均須預約。

給競投人的重要通知

所有出價均對競投人具有約束力。

登記參與拍賣或作出任何出價,即表示閣下確認已閱讀、理解並接受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以及適用於相關拍賣或拍賣品的任何特別條款。

落槌價並不包括買家佣金。

買家佣金可根據不同拍賣及所提供的拍賣品類別而有所不同。適用費率或計算方式將於競投前公佈。

此外,買家亦可能須支付平台費、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倉儲費、關稅及其他適用稅項。

拍賣品上存在年號款、簽名、印章、款識或銘文,本身並不構成對該拍賣品年代、時期或作者身份的保證。

有意競投人士有責任在出價前檢視或安排他人檢視拍賣品,並索取其認為所需的任何補充資料。

所有款項必須在適用的付款期限內支付。

在 Crest 收到並最終確認全部款項,且所有必要的合規程序均獲滿意完成之前,任何拍賣品均不會獲放行或付運。

有關準備、行政手續、付運及交付的時間均僅屬估計。